发布文号: 北市环三字第093319572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北市环三字第0933195720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为受理申请许可设置张挂旗帜其固定方式之作业规范,特订定本要点。
二、旗帜悬挂需在灯杆两侧同时悬挂,不得仅为单侧悬挂,每面旗帜上下端均以铝合金横杆支撑,并以U型环、束带、圆形环等套环方式固定,惟不得损坏灯杆镀锌表层。且应固定牢固为原则,不得有松脱、歪斜或断裂等情形,如因固定不善而伤及他人时,申请设置者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三、旗帜下方应离地面二.五公尺,旗面须与行车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至车道上方。悬挂方式如附图。
四、旗帜不得有破损、倾颓或朽坏之情形,如有损坏应立即修复或拆除(含固定设施)。
五、本作业要点必要时得依程序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