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人发[2006]13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省属人才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省各地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规范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省各地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规范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目的是发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在促进我省生源的毕业生充分就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方面的示范作用。同时,为用人单位深入考察了解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和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第四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学校和毕业生三方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 确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条件
(一)见习基地依托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见习单位的员工一般不少于300人,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30个,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酌情适当放宽。?
(二)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
(三)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有组织科(教)研、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活动的能力。
(四)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学员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
(五)见习基地必须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较强能力。
第六条 申请省级基地须提交的材料
(一)《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岗位需求;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
(五)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级基地的申报程序
省人事厅联系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事部门申请,经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第八条 经省人事厅审核合格的,由省人事厅正式行文批准设立福建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并授牌。
第九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职责
(一)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计划或与省属大中专院校直接商定的毕业生见习计划,安排毕业生见习,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
(三)负责落实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指导老师指导费及发放工作。
(四)负责做好毕业生见习考核和鉴定工作,出具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见附件二);负责安排或推荐见习合格的毕业生就业。
(五)可获得省人事厅颁发的“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牌匾。
(六)可优先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获得所需毕业生的信息。
(七)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为基地设定的公共财政补贴。
(八)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成效突出的有获得表彰的权利。
第十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一)见习基地、学校和见习毕业生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见习活动:一是由学校与见习基地联系集体报名,学校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三);二是学生持学生证或毕业证等材料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四);三是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见习供需见面会,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
(二)见习基地应负责安排见习毕业生见习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毕业生作出见习考核鉴定,向学校及基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反馈当年见习活动情况。
(三)见习基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每年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报告见习基地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省人事厅会同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每两年对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资格进行复核。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就业见习任务的取缔其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见习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附件一: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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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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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 │ 所属行业 │ │ 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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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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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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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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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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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岗位 │ 专业名称 │ 学历 │ 人数 │ 岗位要求 │
│ 见习 ├─────┼──────────┼───┼────┼─────────────┤
│ 岗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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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情 │ │
│ 况简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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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人事部门│ │
│ 审核意见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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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
兹有 学校 (专业) 同学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其考核结果为 (优、良、合格、不合格)等次。主要表现:(约200字)
特此证明。
省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大中专院校协议书
甲方:-----------------(学校)
乙方: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见习使毕业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积累工作经验,适应实际工作,为用人单位深入了解考察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为保证毕业生见习基地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需求组织学生到乙方见习,向乙方提供见习学生的实际情况。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学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3、向见习基地所在人事部门反馈见习开展的真实情况。
4、协助乙方处理学生见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的问题。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二、乙方职责:
1、负责制定见习规章,明确对见习学生的具体要求。
2、负责对见习学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3、见习结束后,由乙方对见习学生进行见习鉴定,并及时向甲方反馈毕业生见习情况和效果。
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毕业生协议书
甲方: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
乙方: (毕业生)
学校 学历--------------
专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学生与见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 等 名学生(附学生签名的名单,明确姓名、性别、学历、学院及专业)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见习学生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三、乙方见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见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见习学生造成见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四、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见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见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见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执行。
五、协议解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见习学生履行见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六、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
1、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七、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当地人事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