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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5 生效日期: 2006-09-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6]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社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预防控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消防工作机制建立等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县(市)区内容。要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居)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不落实,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消防工作不合格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若干规定》(榕政综(2005)107号)要求,落实好消防责任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并及时向政府报告;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火灾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者;监察部门要负责对有关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处理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资金投入,配齐并维护好消防设施,组织并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团体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在城市(镇)开发建设过程中,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和投入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严禁以发展经济为由,降低消防安全要求;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等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把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纳入建设“平安福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建筑、学校、医院等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福州市重大火灾隐患公示等四项工作制度》(榕政办[2004]229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公示、举报、挂牌督办和整改责任四项工作制度,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对火灾危险性大、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需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措施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将直接挂牌督办。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公安消防部门执法工作,严禁干预消防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今年市政府督办的7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确保在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
  (三)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农办、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创建消防安全示范乡村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于9月上旬前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消防安全示范乡村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创建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具体实施方案。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合作,结合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村庄整治的重要内容,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在农村供水、能源、水利建设和改造等工程中,要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各地自然条件,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取水设施。
  (四)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市社区办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标准》和平安福州建设内容,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充分依托社区现有基层组织机构,建立社区消防网络,实行社区消防自治,形成一个新的长效的社区消防管理格局。各地要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责任、经费保障等制度,挖掘潜力,整合资源,着力改善社区落后的消防基础设施。各房管部门和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五)强化公安派出所在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对农村、社区工作熟悉的优势,将消防工作带入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中,强化公安派出所在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落实,扭转当前农村、社区火灾多发的局面。
  (六)推广先进消防技术的应用。各地要积极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在2007年6月份前完成火灾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高层建筑、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动态监控,提高城市防控火灾事故能力。各地要积极推进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快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步伐。各地要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2006年10月前要全部完成县级市、县城关镇和重点镇(中心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在2007年编制工作应完成40%,审批完成20%;2008年编制工作应完成100%,审批完成50%;2010年,全市城镇的消防规划全部完成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地要根据消防总体规划,每年1月份制定完成消防规划年度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狠抓落实。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市(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还清“旧帐”。暂无城镇供水管网的区域,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抓紧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对工业区内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到位。对其它地区公共消防设施不到位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全部配置到位。
  (三)加快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加快消防站的建设。其中:2006年建成福州鼓山消防站、福州金山后援消防站;2007年建成马尾亭江消防站、长乐滨海消防站、福清江阴消防站、闽侯南屿消防站和福州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含消防特勤总站)。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加强消防部队消防举高车、化学抢险救援车等装备器材建设,以适应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于国家标准要求配置到位的消防员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十二项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各地要在2007年底以前全部配置到位,为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招收合同制消防员做法,2006年底前,马尾快安、福清龙高半岛、长乐滨海、闽侯青口;2007年底前,马尾亭江、福清江阴、闽侯南屿、连江黄岐等重点镇和经济较发达的镇建立合同制消防队,同时配备专用的消防车、消防泵及个人防护装备,并达到有组织、有营房、有装备、有训练、有执勤的“五有”标准;福清渔溪、东张,闽侯白沙,长乐古槐,连江琯头,永泰梧桐,罗源中房,平潭澳前等应建设联防、保安、消防等多功能为一体的消防组织,配备专用消防泵、个人防护装备,定期开展训练。其它建制镇应建立乡镇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形成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骨干,农村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布局。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大力普及消防常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春节、“119”等节假日,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社会效果明显的消防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单位等,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和消防夏令营、少年消防警校等活动,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目的。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官兵深入单位、社区、学校、村镇等,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要利用自身的优势,进一步加大消防站对外开放的频次,逐步提高消防站开放工作的档次,在原有消防站开放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固本强基,不断完善消防站软件和硬件建设。福清市和长乐市要充分利用市民消防宣传教育馆,进一步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加强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以及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易受火灾侵害群体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乡(镇)、街道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今年“119”消防安全宣传日,市政府将启动实施“百千万全民消防素质教育工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科技、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并逐步建立和规范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要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编印普及不同层次、不同工种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手册,增强群众消防安全素养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五、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安全发展,决不能以牺牲消防安全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快速发展。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关心消防工作、支持消防工作。各级各部门分管领导要主动带头参加消防演习等活动,关心和支持消防队伍建设,坚持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亲自带队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当前消防部队工作任务繁重,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关心、支持消防部队建设,要将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经费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保障消防工作的正常运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00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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