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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材[2006]19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中关于“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适合本地区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目录”的要求,为把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实现节约能源和资源,提高建筑使用功能。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禁止使用推拉窗;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外窗(包括:居室、起居厅、厅、厨房、卫生间)禁止使用推拉窗;
  三、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封闭阳台、非采暖公共间可采用推拉窗(采用88mm以上系列型材,采用硅化加片型毛条,传热系数应符合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凡在2006年8月1日起,主体工程尚未竣工和新开工程,应执行本规定。
  以上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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