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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8 生效日期: 2006-07-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6年7月7日6时许,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着火,在救火过程中,6时25分左右突然发生爆炸,截至7月9日21时,共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7间房屋被毁,周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这是近年来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重特大事故。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类似重特大爆炸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5人受伤。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对这些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办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国防科工、商委、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期部署开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各负其责,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检查整治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166号)要求,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爆炸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况逐一进行检查,不留死角。所有涉及民爆的单位都要立即开展自查,消除隐患。检查中,对于重点地区,要对其是否加强领导,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强化监管逐一查清查实;对重点单位,要对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无制度、有无漏洞隐患、有无整改措施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人员,要对其有无非法制造、贩卖,有无私存、藏匿,有无非法购买、使用情况逐一查清查实。对检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铲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被责令关闭的矿点,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要把检查与整改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与人员。
  市商委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整顿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秩序。一是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加班加点,突击生产。凡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的,报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压缩危险作业场所人员。落实减员措施,重点是工业炸药制药、装药包装等环节。严格按照对每个危险场所核定的人员组织生产,在未解决自动制药、装药、包装技术的情况下,减少班产量,严格控制同一工房内的作业人员数量。凡超过定员标准的立即停止生产。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不得在生产时间在危险品生产工房的内部安全距离之内进行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道路维修或其他临时作业。三是整治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针对个别企业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同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加快搬迁进度。四是落实企业电子监控设施安装工作。督促企业抓紧对炸药生产线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及时进行安全性评价。五是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生产、流通企业,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属于企业因“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线不得恢复,情节严重的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是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部门要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措施,彻底整治安全隐患。一是严格审批办理民爆物品购运手续。公安部门要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等六证照的爆破使用单位,才能为其办理民爆器材购买证、运输证,并发放《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对不具备上述要求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公安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审批办理民爆物品购买、运输手续。二是要认真检查有关单位民爆器材储存库房的值班守护、流向登记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储存仓库未落实24小时专人看守保管、以及未落实炸药领用、雷管编号登记流向制度的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立即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办理使用民爆器材手续。三是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民用爆破器材时,要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一2003)的有关标准修建或租用专用仓库,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分)局批准后方准储存。对储存仓库内外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民爆物品,并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安全转移。四是运输民爆器材的车辆必须具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货物运输证》,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允许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不得办理《民爆物品运输证》。

  三、强化措施,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和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国防科工、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公安、国土、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彻底整治非法矿点和关闭停产矿点从业人员私藏的爆炸物品。严格监督关闭停产矿点妥善处置剩余爆炸物品,严防流失。凡发生非法转移、去向不明的,要动用一切手段进行追缴。

  四、深入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

  五、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一要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一2006)的规定,组织对本地相关企业生产及进口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由指定检测单位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南京)检测,出具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一律不得销售和进口。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并已流入经营企业的,要责令退回生产企业做改性处理;已经进口的,要责令退回,从源头上遏制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二要按照《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一2003)的规定,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落实雷管编号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三要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在使用单位推广使用防爆箱,提高使用单位的安全度。在安全监管方面,强化民爆物品的检测手段,增添先进的民爆检测装备,为防止私运、私藏、私造爆炸物品,提供先进的检测手段。加快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落实建设责任,确保今年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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