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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优质运输奖励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0-21 生效日期: 1986-10-2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大连港务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企业:
   一九八三年,部在长沙召开的全国交通运输质量工作会议上,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项规定,经过几年来的实践,交通运输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为进一步搞好全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适应改革的新形势,部于今年七月在九江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交通运输质量工作会议。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管理办法和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优质运输奖励办法》、《交通运输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条例》和《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是“七·五”期间加强企业管理的中心工作。各级领导必须提高对加强管理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认真抓好企业管理,为实现交通运输管理现代化而努力。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企业不断提高客、货运输质量,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做到安全优质、准确及时、经济方便、热情周到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交通运输的经济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日益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获 奖 条 件

    第二条    荣获交通部优质运输奖的先进集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运输生产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程序化、标准化,并取得显著成绩。
   2.经济效益好,各项质量指标均优于现行部颁考核标准。
   3.在评选的年度内,客、货运输质量稳定提高。
   4.在运输生产中,无重大货损、货差、设备和工亡事故,如量、如时地完成任务。
   5.质量管理目标明确,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6.文明生产好,职工职业道德水准高,旅客和货主满意。
   7.必须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对于不需要计量定级的单位必须达到计量单项考核合格。

三、评 选 对 象

    第三条    评选对象应当是直接从事客、货运输生产的集体或企业。
   港口:港务公司或企业中较大的二级单位。
   航运:船队或独立完成航运任务的单船。
   公路运输:县级或相当县级的车场、车队、客货车站、装卸
   搬运公司(站)等单位。

四、评 选 审 批

    第四条    交通部成立优质运输奖审定小组,负责每年度优质运输奖的审批事宜。


    第五条    候选的集体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和部直属运输企业在自检自评的基础上,按照部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由交通部主管业务局(公司)审核,最后报交通部优质运输奖审定小组审批。


    第六条    为了使评选工作扎实可靠,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应分别制定或修订客运、货运、装卸、理货、储存、保管等质量标准。便于同行业分类评选。


    第七条    评选、审批交通部优质运输先进集体的工作,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八条    报部的先进集体材料要文字简练,重点突出,要用数据说明所取得的成绩。材料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对策措施、先进事迹和主要成绩等。

五、奖  励

    第九条    优质运输奖每年评选一次。
   荣获优质运输奖的先进集体,由交通部授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六、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文通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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