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8 生效日期: 2006-10-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建[2006]291号
市轨道交通总公司
  现将《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予以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请认真组织执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市民知晓。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   一、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乘客乘坐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应当遵守本规则。
  三、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按秩序候车,主动让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为其让座。
  四、衣冠不整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除外)等危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以及宠物等易造成车站、列车污损的物品进站、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每位乘客可免费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长度、体积分别不得超过10公斤、1.6米、0.15立方米。乘客携带重量10-20公斤或长度1.6-2米或体积0.15-0.2立方米的物品时,需加购同程车票一张。超过上述规定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七、乘客须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物品;
  (二)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物品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三)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外涂抹、刻划、张贴;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或者踩踏座席;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聚众演讲、高声喧哗、卖艺、乞讨;
  (六)在车站出入口或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八)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电扶梯;
  (九)强行上下列车;
  (十)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十一)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
  九、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带领超过一名儿童的,应按超过的人数购票。
  十、残疾军人、盲人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车。
  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70周岁以上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应将有效证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按无票乘车处理,并没收其所持车票。
  十一、自乘客进入进站闸机(或检票口)起计算,每次乘车时限为120分钟,超过120分钟的,须按最高单程票价补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超时除外。
  十二、乘客进入进站闸机(或检票口)后遗失车票或人为损坏车票造成车票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补购始发站至乘客到达站区间单程车票,并支付票卡成本费。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
  (一)使用过期车票的;
  (二)使用伪造车票的;
  (三)使用涂改车票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作弊乘车的。
  十四、乘客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最高单程票款。
  十五、乘客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停止上下车。
  十六、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十七、本规则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