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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9 生效日期: 2006-08-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契税减免审批工作,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凡属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和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单位住房,以及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个人契税减免事项,由各区(市)财政局审批。
  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减免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契税减免管理,规范审批手续,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认真做好减免审批工作,妥善保管减免资料备查。个人减免事项从纳税人申报到征收机关审批完毕应控制在10日内。减免通知书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减免事项,严禁越权减免,对此,市局将对各区县(市)契税减免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越权违规减免的税款,在两级财政结算时扣收。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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