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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酉(阳)龚(滩)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3 生效日期: 2006-09-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价[2006]533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变更酉阳至龚滩公路收费主体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请示》(渝高投文[2005]145号文)收悉。根据国家及地方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酉(阳)龚(滩)公路起于钟多镇石柱村,经铜鼓、铜西、丁市、天馆、两罾五个乡(镇),止于龚滩镇红花村,全长66.397公里。该项目总投资29320万元,其中有偿投入11050万元,无偿投入18270万元。该段公路分别以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计委能[1997]1193号和渝计委能[1998]1521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以渝计委交[2002]1287号批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渝交委路[2002]194号文批准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同意酉(阳)龚(滩)公路按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改建和新建。酉(阳)龚(滩)公路分两期工程进行建设,小坝至铜鼓段于1999年建成通车,经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以渝价[1999]151号文批准该段试收费,后以渝价[2000]311号文批准延长该段试收费。2003年12月铜鼓至龚滩段建成通车后,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委以渝价[2004]368号文批准酉龚路全段试收费两年。2005年9月5日,重庆高投司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酉龚路进行了回购。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意高投司对酉龚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明确相关事宜。
  二、收费标准:
  

站名

标准

车型

新桥站

两罾站

摩托车(二、三轮)

2/车次

2/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8/车次

8/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2/车次

12/车次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16/车次

16/车次

5-10吨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5/吨次

5/吨次

10-15吨货车

4/吨次

4/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3.5/吨次

3.5/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上述表中计算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计算费额的,一律按上述表中计算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高枧等公路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2]97号文件规定,该路段设置新桥收费站和两罾收费站,拆除铜鼓临时收费站,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高投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五、根据市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酉(阳)龚(滩)公路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5年9月5日至2030年9月4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该段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委渝价[2004]368号文件。
  六、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制式警车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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