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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公共建筑物无障碍设备与设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7 生效日期: 2004-06-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2945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2945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为管理及运用建筑物无障碍设备与设施改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特依建筑物无障碍设备与设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七条 规定,设高雄市公共建筑物无障碍设备与设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工务局为管理机关。

三、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运用计画之审议事项。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考核事项。

(四)其它有关事项。

四、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处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会局相关业务主管一人。

(二)本府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一人。

(三)本府主计处相关业务主管一人。

(四)本府工务局相关业务主管三人。

(五)身心障碍团体代表五人。

(六)建筑师公会代表一人。

(七)土木技师公会代表一人。

(八)学者、专家代表一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委员于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兼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五、本会会议之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为之。

六、本会幕僚业务由本府工务局派员兼办。

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七、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兼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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