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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5 生效日期: 1997-11-25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一、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综合评价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的工作绩效,制定本办法。

  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对象为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

  三、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部考核省级车购费征管单位,但考核内容不局限于省级征管单位本级的工作,凡辖区内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有违反国家车购费征收政策法规等应扣分事项,一律累计扣减该省级车购费征管单位相应项目的考核分。省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对省级以下车购费征管单位的考核办法(报部备案),并进行考核。

  四、综合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和考核内容:
   (一)机构人员管理:包括建立相对独立的征管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符合要求的征管人员等。
   (二)政策执行和业务管理:包括执行车购费征收政策情况等。
   (三)其它:包括完成征收计划和部布置的其它工作情况,信息反馈情况等。

  五、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计分标准:
   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基本分为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达标。每项扣分累计不超过该项标准分全分。
   (考评表详见附件)

  六、省级车购费征管单位每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本省(区、市)考核自评工作总结(一式两份)报部。考核自评必须实事求是,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其车购费分成款5%;未报考核自评工作总结的按未得分处理。

  七、部于每年3月份公布上年度各省级征管单位考核结果,对达标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达标的省(区、市)将采取措施督促其整改,其中,70~79分扣减分成款1%,60~69分扣减分成款2%,59分以下扣减分成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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