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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限航流量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7 生效日期: 1999-05-27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在1999年至2002年汛期更好地组织各类船舶安全、有序地通过三峡坝区航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明渠通过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期在三峡工程明渠航行的各类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中汛期限航流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秒。各类船舶汛期限航流量见附表。


    第五条    当流量5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明渠水域实行禁航。


    第六条    当流量3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明渠实行单向控制航行。


    第七条    当流量35000立方米/秒以上时,船长40米以上客船在明渠禁止夜航。当流量3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其他船舶(队)在明渠禁止夜航。


    第八条    当流量25000立方米/秒以上时,通过明渠的各类船舶必须持有船检部门按规定签发的有效的《明渠适航证书》。


    第九条    当流量25000立方米/秒以下时,通过明渠的船舶(队)按《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对需要绞滩通过明渠的船舶(队)按《三峡工程明渠汛期绞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船舶驾引人员应熟悉明渠汛期航线、航法,谨慎操作,并根据当航次船舶(队)的载量、队形、过滩能力、操纵性能和水流条件合理选择申报明渠或临时船闸通过。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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