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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秋玲、潘银: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富兰德林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富兰德林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上海富兰德林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向秋玲(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200010004)、潘银(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00000302307)。
三、上海富兰德林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向秋玲;办公场所为上海市浦东南路东南新村31号112室。
四、上海富兰德林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