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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一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6 生效日期: 2006-09-26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06〕1869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外请[2006]10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广州市文化局承办的第十一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于2006年12月7日至11日在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大厦举办。同意邀请法国、德国、美国、俄罗斯、新加坡、意大利、朝鲜、韩国、日本、墨西哥等10个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企业参展,费用由展商自理。
  请举办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做好博览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展览安全顺利举办。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核。台湾地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报我部备案。 此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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