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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关于本市渣土运输服务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1 生效日期: 2006-10-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
发布文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为规范渣土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本市建立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启动渣土运输服务单位的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从事渣土运输服务审批申请,具体事项可查阅上海市容城管(www.sh1111.gov.cn)中网上办事>>办事指南>>详细事项>>行政许可事项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或上海暴露垃圾治理(www.shwm.gov.cn)中“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审批专栏”。
  通过上海市容城管网站www.sh1111.gov.cn查阅。

  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凡未获得从事渣土运输服务资质许可的单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渣土运输服务。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
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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