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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03 生效日期: 1989-02-03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扶持各地发展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从1989年起,设立特殊教育补助费。按照专款专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现制订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补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特殊教育补助费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部专项拨款;
  2.国家教委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拨给的有关专项补助费中划拨的基建投资和经费;
  3.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捐资金;
  4.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以上资金由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的协调小组统筹考虑,提出分配方案,商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后,分别不同资金来源并根据预算内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划分规定,由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各地对特教补助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使用范围
  1.对下列学校基建投资和设备购置费不足部分的补助:
  (1)新建或由普通学校改办的各类残疾儿童学校,为扩大招生规模而改建的残疾少年儿童学校,普通小学附设的残疾少年儿童班;
  (2)新建或由普通中等师范等学校改办或附设的特教师资培养、培训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或改办的残疾青年职业教育机构;
  2.残疾少年儿童学校统编教材编写费;
  3.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机构(包括民政部门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教育部分)的教学设备补助;
  4.少量其他特殊需要的残疾人教育项目。

  三、补助原则
  1.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是地方安排的基建投资和设备购置费的主要部分已经落实,经过补助即可形成招生能力;
  2.参照申请项目的学校规模、招生人数、师资来源和设备条件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
  3.参照当地对项目的投入情况确定补助金额,投入多的多补助,投入少的少补助;
  4.在执行1、2、3条的前提下,对经济困难的地区酌情照顾;
  5.经审查、确认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补助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筛选、平衡和审核,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拟向中央申请补助的特殊教育发展项目(一式六份)报国家教委。
  2.由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审查,一般于每年四、五月间,按项目将补助款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省应按核拨的补助金额如数下达有关学校、班,不得截留或挪用。凡使用特殊教育补助费中第3、4项资金来源所列非基建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需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纳入当年自筹基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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