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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上市后向产权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物[2004]348号
北京豪克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房改房上市后对取得私有产权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住户负担使用人交费项目。按照本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按房改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住户将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后,该房屋的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房产权,新购买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住户应负担全部物业管理交费项目。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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