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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军人公墓管理作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8 生效日期: 2004-07-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市府兵役一字第093003580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兵役一字第093003580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为管理高雄市军人公墓(以下简称本公墓)以祭祀忠烈、安厝英灵,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兵役处(以下简称兵役处)。

  第3条 本公墓安厝对象如下:

  一、现役军人及现服替代役人员作战、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

  二、依法领有荣誉国民证死亡者。

  三、已安厝于本公墓,其配偶死亡者。

  第4条 本公墓以遗骸火化后厝放骨灰为限。

  第5条 申请本公墓葬厝程序如下:

  一、现役军人及现服替代役人员死亡者,得由所属营级以上或相当单位检附死亡通报、一吋照片二张函请兵役处办理;或由遗族亲友检附死亡通报、一吋照片二张及申请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填具安厝申请表(格式如附表一)向兵役处申请办理。

  二、依法领有荣誉国民证死亡者,由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含所属机构);或其遗族亲友检附死亡证明、荣誉国民证、一吋照片二张及申请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填具安厝申请表(格式如附表一)向兵役处申请办理。

  三、已安厝于本公墓,其配偶死亡者,由遗族亲友检附除户誊本、死亡证明、遗眷证、安厝证、一吋照片二张及申请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填具安厝申请表(格式如附表一)向兵役处申请办理。

  第6条 已申请安厝本公墓而欲迁出者,应由原申请单位、原申请人或其全体继承人,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填具迁厝申请表(格式如附表二)向兵役处申请。

  第7条 安厝资料之建立方式如下:

  一、制作安厝登记簿(格式如附表三)以备随时查考。

  二、安厝申请表所附证明文件及备份资料卡须予编号,依公文档案保存程序办理存盘并登入计算机资料文件保存。

  三、每月月初编制月报表(格式如附表四)送内政部役政署。

  第8条 本公墓开放时间为公务员上班日之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例假日之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三十分,除夕及大年初一不开放。

  第9条 军人公墓设施环境维护管理,由兵役处按年编列预算办理,依规定向内政部役政署申请经费补助。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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