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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9 生效日期: 2004-06-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道路范围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应当先取得运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运营资质,喷涂或悬挂警示标志,并按下列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一)外省市号牌机动车,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进京办证处窗口办理“外埠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但6时-24时不得在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其中8吨(含)以上货车6时-22时不得在五环路主路行驶;本市号牌机动车,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苑通行证办证窗口办理“危险品运输专用证”,但货车7时-9时、16时-20时不得在四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先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然后再办理“外埠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或“危险品运输专用证”。
  (三)须通行以下37条道路的,持“外埠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或“危险品运输专用证”,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苑通行证办证窗口办理“危险品运输专线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长安街(大北窑桥至新兴桥);
  2、天安门广场东侧路;
  3、天安门广场西侧路;
  4、人民大会堂西侧路;
  5、人民大会堂南侧路;
  6、府右街;
  7、南长街;
  8、北长街;
  9、正义路;
  10、台基厂大街;
  11、南池子大街;
  12、北池子大街;
  13、三里河路(甘家口至木樨地桥);
  14、玉渊潭南路;
  15、万寿路;
  16、东大桥路;
  17、光华路;
  18、秀水北街;
  19、秀水南街;
  20、秀水街;
  21、秀水东街;
  22、日坛路;
  23、日坛北路;
  24、建华路;
  25、神路街;
  26、日坛北巷;
  27、芳草地西街;
  28、芳草地北巷;
  29、雅宝路;
  30、朝外市场街;
  31、亮马河南路;
  32、新东路;
  33、三里屯路;
  34、三里屯东三街;
  35、三里屯东四街;
  36、三里屯东五街;
  37、三里屯东六街。

  二、5吨(含)以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机动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市区及郊区城镇一般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二、三、四环路主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配备押运人员,不得超装、超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对发生泄漏或者有泄漏危险的,还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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