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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 2003-10-3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1日正式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锦纶分公司、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华欧锦纶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北京华英纶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宁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常德锦纶厂、桂林宏伟集团公司江苏省清江合成纤维厂、邯郸锦纶厂、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公司代表国内锦纶6、66长丝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14家申请企业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锦纶6、66长丝产品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55.00%和51.5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第 13条和第 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 、 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10月3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66长丝(英文为Nylon 6, 66 Filament Yarn),具体指聚酰胺-6、聚酰胺-6,6纺制的每根单纱细度不超过50特的弹力丝和聚酰胺-6、聚酰胺-6,6制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的长丝纱线。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年版和2003年版)中列为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该四个税则号项下的空气变形丝、锦纶未牵伸丝(UDY)、锦纶未牵伸丝(UDY)经牵伸加工生产出的锦纶无捻长丝(DY)和锦纶有捻长丝(DT)、以及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特的锦纶6、66长丝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产品种类:化学纤维长丝
  化学分子式:锦纶6长丝分子结构式为[NH(CH2)5CO]n;锦纶66长丝分子结构式为[HN(CH2)6NHCO(CH2)4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66长丝有较高的强度,其断裂强度一般为4.4~5.7cN/dtex;断裂伸长为25%~40%;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变形。锦纶6、66长丝具有光学各向异性,有双折射现象,双折射数值随拉伸比变化很大,充分拉伸后,66长丝的纵向折射率约为1.582,横向折射率约为1.519;6长丝的纵向折射率约为1.580,横向折射率约为1.530。锦纶6、66长丝具有较高的表面光泽度,比重较小。
  锦纶6、66长丝具有较好的耐磨性和较高的吸湿性,其耐磨性分别为棉花的10倍、羊毛的20倍和粘胶纤维的50倍。 锦纶6、66长丝较容易染色,一般可用酸性染料、分散染料及其他染料染色。它的耐光性较差,在长时间的日光和紫外光照射下,强度下降,颜色发黄;其耐热性能也不够好,在150℃下,经历5小时即变黄,强度和延伸度显著下降,收缩率增加。锦纶6、66长丝具有良好的耐低温性能,在零下70℃以下时,其回弹性变化也不大。它的直流电导率很低,在加工过程中容易因摩擦而产生静电,其导电率随吸湿率增加而增加,并随湿度增加而按指数函数规律增加。锦纶6、66长丝具有较强的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其在淤泥水或碱中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仅次于氯纶。在化学性能方面,锦纶6、66长丝具有耐碱性和耐还原剂作用,但在耐酸性和耐氧化剂作用上性能较差。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针织和机织的原料,其织物可做服装面料、里料、床上用品、妇女贴身内衣、泳装、运动服装面料、各类袜子、蚊帐织物等。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向祖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项目和扩建计划、向祖国大陆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等信息。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3年10月3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4年10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4月30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一10一65197354、65198497、65198155
  传真:86一10一65198172、65198741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一10一65198068
  传真:86一10一6519806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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