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67号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取消配额管理,改为自动许可管理。现公布2004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程序。凡符合条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成品油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为监测成品油进口情况,自2004年1月1日起,成品油(包括燃料油、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进口实行自动许可管理。依法批准成立的成品油经营单位需按以下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并按程序申请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证。
一、 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燃料油进口经营单位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单位2002、2003年获得的配额及充分使用情况;
4.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品种和数量;
(二)申请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进口经营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2.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4.拥有1万吨以上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5.拥有库容大于5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6.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具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证明;
7、提交与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振戎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产品的意向协议。
二、申请程序及管理机构
申请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单位将上述规定材料提供给以下机构后,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一)燃料油
商务部及其授权进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燃料油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进口许可证。
(二)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国营贸易的进口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企业可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00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