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1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是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在金税工程和增值税管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采取的简化退税手续的重要措施。该措施的实行,对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局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销售规模异常增长、使用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凭证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和货物要重点管理,加强分析和检查工作,严防骗税。
二、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征收消费税时,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开具国税函[1996]10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略)
20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