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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1 生效日期: 1998-04-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发(1998)第12号

前言
  核电厂核事故医学应急是国家总体应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核事故,首先是抢救受伤或辐射损伤的人员,保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其次是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作为核辐射纵深防御的最后一道屏障,核事故应急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因此,事先没有充分的组织准备、周密的响应行动计划和平时的培训演练,是不可能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的。作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卫生部负责全国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协调和计划工作,制定出便于操作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24号总理令《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卫生部38号部长令《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使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在核电厂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并接到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指令后,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响应行动,制定本方案。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核电厂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对其他情况下的核事故、放射事故及其辐射影响,也可参照本方案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第三条 实施本方案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事故应急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逐步健全核事故医学应急及其监测体系,以便在应急响应时能迅速有效地对中、重度放射损伤病人组织医疗救治,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医学保障。

    第四条 本方案将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修订(一般2至3年修订一次)。

  第二章 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和职责任务

    第一条 应急组织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如图1所示。
  (一)国家核事故医学领导小组
  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是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领导下的医学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国家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等的有关领导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顾问组
  专家咨询顾问组由卫生部、核工业总公司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等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三)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办公室(下称“核应急办”)
  卫生部核应急办是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该“应急办”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放射卫生处(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三)。
  (四)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下称“应急中心”)
  应急中心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应急中心下设第一临床部,第二临床部和监测评价部。第一临床部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血液病医院;第二临床部设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和人民医院;监测评价部设在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第二条 职责任务
  (一)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计划;
  2.组织承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医学应急工作;
  3.组织审查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检查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
  4.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协调委员会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医学应急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派遣救援支持工作;
  6.负责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的信息发布;
  7.指导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
  8.负责组织国家医疗卫生力量,对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或厂内应急委员会提出的请求,给予人力、物力和技术上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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