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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6 生效日期: 2004-08-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现对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直管的享受公费医疗的市级单位、大专院校及医疗照顾人员医药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报销比例不变。
  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报销比例不变。
  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贵重医用材料报销标准,按照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下发的《关于我市离休干部在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72号)执行。

  三、医疗照顾人员床位费报销标准,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执行。
 
  四、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外购药品(不含超限级使用的药品),必须持加盖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申报费用时需附外购处方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据。

  五、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大专院校人员患专科疾病需要住院时,可由校医院(含门诊部、医务室)直接转往专科医院。专科医院限地坛医院、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2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京市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市妇产医院、阜外医院及有专科特色的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大专院校人员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三种特殊病)的须经校医院审批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校医院负责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八、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公费医疗管理及政策宣传工作,医疗机构要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为享受人员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单据,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社保处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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