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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 卫生要求
1.3.1 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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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液 固体饮料* 胶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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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以Pb计) ≤0.5 ≤0.5(≤2.0) ≤1.5(≤2.0) │
│ 砷(以As计) ≤0.3 ≤0.3(≤1.0) ≤1.0 │
│ 汞(以Hg计) -- --(≤0.3) --(≤0.3) │
├───────┬──────────────────────────┤
│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86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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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污染物 │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
├───────┴──────────────────────────┤
│* 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 │
│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
│ 1.3.2微生物指标(见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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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微生物指标
┌──────────────────────────────────┐
│食品种类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 菌 酵 母 致病菌│
│ (Cfu/gomL) MPN(100g. mL) (cfu/g. mL) (cfu/g. mL) │
├──────────────────────────────────┤
│液态食品 │
│ 蛋白质含量≥1.0% ≤1000 ≤40 ≤10 ≤10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1.0% ≤100 ≤6 ≤10 ≤10 不得检出│
│ │
│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
│ 蛋白质含量≥4.0% ≤30000 ≤90 ≤25 ≤25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4.0% ≤1000 ≤40 ≤25 ≤25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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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健功能要求
1.4.1 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 标识要求: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5009执行
3.2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执行
卫生部发布
19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