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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8 生效日期: 1996-07-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 卫生要求
  1.3.1 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 (mg/Kg)
┌──────────────────────────────────┐
│          饮液      固体饮料*       胶囊*   │
├──────────────────────────────────┤
│ 铅(以Pb计)   ≤0.5     ≤0.5(≤2.0)    ≤1.5(≤2.0)   │
│ 砷(以As计)   ≤0.3     ≤0.3(≤1.0)     ≤1.0      │
│ 汞(以Hg计)   --       --(≤0.3)      --(≤0.3)    │
├───────┬──────────────────────────┤
│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86执行          │
├───────┼──────────────────────────┤
│ 其他污染物 │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
├───────┴──────────────────────────┤
│* 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      │
│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
│  1.3.2微生物指标(见表2)                      │
└──────────────────────────────────┘
表2 微生物指标
┌──────────────────────────────────┐
│食品种类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 菌   酵 母    致病菌│
│     (Cfu/gomL) MPN(100g. mL) (cfu/g. mL) (cfu/g. mL)     │
├──────────────────────────────────┤
│液态食品                              │
│  蛋白质含量≥1.0% ≤1000  ≤40   ≤10  ≤10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1.0% ≤100   ≤6    ≤10  ≤10   不得检出│
│                                  │
│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
│  蛋白质含量≥4.0% ≤30000  ≤90   ≤25  ≤25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4.0% ≤1000  ≤40   ≤25  ≤25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
└──────────────────────────────────┘

1.4保健功能要求
  1.4.1 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 标识要求: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5009执行
  3.2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执行
卫生部发布
19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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