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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区(点)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 2004-10-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区(点):
  市政府10月28日召开北京市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牛有成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部署,下发了《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专项应急预案》。为提高全市旅游区(点)预防森林火灾的能力,减少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和中外游客的伤亡事故,市旅游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旅游局、旅游区(点)要进一步提高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加强扑救队伍的建设,做好森林防火的预防工作,克服松懈和麻痹思想,确保本辖区、本单位森林旅游资源的安全,旅游区(点)如在冬季停止接待游客,应及时发布公告。
  二、预防旅游区(点)火灾要坚持“早投入、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的工作方针,提早安排部署旅游区(点)森林防火工作,做到林有人看,火有人管,责有人担,逐级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加强对员工森林防火技能的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员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三、各单位要严格旅游区(点)火源管理。监控游览区域内森林火灾源头,杜绝一切火源进入林区,做好游客防火的宣传工作,明确责任,开展检查,狠抓落实,排查隐患,消除死角,措施到位,健全旅游区(点)森林防火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报警和扑救设备,不断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将防范责任落实到人。
  四、认真开展旅游区(点)内森林防火的日常检查,加强巡查制度,堵塞漏洞,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迅速扑救,减少损失,把火灾扑灭在萌芽时期,将森林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森林防火期间的值班制度,及时沟通旅游区(点)森林防火信息。遇有火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立即组织扑救,切实担负起防止发生旅游区(点)森林火灾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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