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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40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0.04元,每千瓦时由0.44元调整为0.48元。
二、对城镇居民合表用户及城镇高压自管户供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企业总表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443元(不满1KV)和0.433元(1-10KV、35-110KV);对农村地区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供电企业与乡(镇)供电所或村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413元(不满1KV)和0.403元(1-10KV、35-110KV)。
三、本市高校学生公寓、学生集体宿舍、学生食堂和学生澡堂用电,一律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北京电力公司应积极协助各高校做好单独计量工作,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以上价格自2004年11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本市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密切注视市场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