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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通告第4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04年12月,开展针对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的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城八区是治理整顿的重点。

  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凡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一律予以清理,并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项处理措施:
  (一)擅自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的带有商业广告内容的灯杆旗、灯箱,一律属于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2004年10月1日之前,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越权批准在灯杆、电车杆等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灯箱广告的审批行为一律无效,审批部门应在2004年12月15日之前撤销审批,并督促设置人按照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逐步拆除。对于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于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等标语、宣传品,并加带商业广告内容的,一律视为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由设置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被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两次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将纳入“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警示。
  利用灯杆、电车杆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户外广告的单位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顾全大局,通力配合,认真按照通告要求贯彻执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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