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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3 生效日期: 2004-12-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4]2774号
房山、门头沟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房山、门头沟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工作;京煤集团负责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工作。
  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审查工作应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同步进行,每年核定、审查一次。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两区和京煤集团对本地区、本单位所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生产能力应进行检查核实,对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要责令按时完成生产能力的重新核定工作,并将检查核实结果书面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三、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要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能力的重新核定工作,并将核定报告报送所在区煤炭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进行审查,区煤炭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北京市发改委审核。
  四、两区和京煤集团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本单位所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生产能力检查核实和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工作,将检查核实结果和审查意见,连同填好的《煤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表》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一并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200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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