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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7-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函(2001)109号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亚硫酸盐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面条、面饼等产品以及生产该类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料面粉。
  对检出亚硫酸盐的面条、面饼等产品应当禁止生产经营,同时,依据《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其备注栏中的“其他品种”系指使用范围内的品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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