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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82)劳险字21号文件是否适用于劳改单位的就业人员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28 生效日期: 1982-06-2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2]公劳就字第465号
湖南公安厅劳改局
  并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湖南公安厅劳改局最近电话请示关于(82)劳险21号文件《关于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原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工龄或工作年限问题的答复》是否适用于劳改单位留场就业人员的问题,经与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研究同意,答复如下: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82)劳险字21号《关于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原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工龄或工作年限问题的答复》适用于劳改单位留场就业人员。各地区对过去和今后留在劳改单位的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按此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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