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153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要求,现组织我市焦化生产企业的公告核实工作。申请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工艺设备、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要求;
三、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划;
四、企业焦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要求;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根据《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于2005年7月29日(星期五)前报送我委。我委将会同市环保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2005年9月公告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
联系人:环资处慕颖产业处 李莉
联系电话:66415588-1131或11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附件:1.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略)
2.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略) 20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