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市劳三字第093338782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北市劳三字第09333878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劳工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充分利用视障器材设施,推展视障者社会职业训练及信息训练业务,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局视障器材得免费提供台北市辖内立案之视障相关福利服务机构团体办理公务或教学借用;其借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必要时得叙明理由延长二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三、申请借用应于使用之日十日前,填具借用申请单(格式如附件一),叙明使用时间及事由,并检附办理活动或训练相关资料,亲自或邮寄送达本局第三科,经本局同意办妥签订行政契约手续,始得使用。
借用顺序,依申请资料检齐送达本局之时间先后为准;同时送达者,应以单次活动、时间较短者为优先。
第一项之契约内容,如附件二。
四、借用视障器材时,借用者应负责使用安全及管理维护,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由借用者于借用契约终止或届满后十四日内照价赔偿或修复。
五、视障器材于签约时当场点交,借用者应于借用期限届满三日内原状返还本局;逾期未还经定期催告仍未返还而情节严重者,以侵占罪嫌移送法办,并停止其借用权限半年。
六、本局对借用中之财产,得随时查对其数量,并检查其使用状况及养护情形。
七、本局有急需使用之必要时,得提前终止借用契约。
八、借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时,本局得终止契约。
(一)违反法令者。
(二)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三)有营利行为者。
(四)有安全顾虑者。
(五)活动内容与申请项目性质不符者。
(六)侵犯他人权益而不听劝止者。
(七)违反使用规定经纠正不立即改善者。
(八)故意损坏器材或偷窃机器设备者。
(九)妨害公物者。
(十)转借他人使用者。
(十一)其它不法行为者。
九、本要点未规定事项,悉依相关法令及契约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