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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4 生效日期: 2005-08-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5]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红十字会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精神,推动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红十字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 “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的需要,是人民群众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把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将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力度,将红十字会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定期听取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切实帮助红十
  字会解决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要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拓宽各种筹资渠道,不断增强红十字会的社会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资金。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款物,保证和监督所接受的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发动市内募捐并管理有关救助基金。红十字会应积极开展救灾救助的募捐活动,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依法处置捐赠物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对红十字会运送的救灾救助物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并减免有关费用。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红十字运动知识的宣传报道。新闻媒体应协助红十字会播放和刊登募捐公告,积极宣传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少儿住院互助金等工作。要在市重点街道、社区设立红十字会公益广告宣传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红十字工作的知晓率、认知率、支持率,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
  红十字会的队伍建设,加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建设,注意吸收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和会议活动。要帮助红十字会加强对专兼职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勇于开拓、精通业务,会做群众工作的红十字干部队伍。要帮助红十字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支持红十字会发展会员,建立健全红十字志愿者组织,扩大志愿者队伍,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努力把红十字会建成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红十

市红十字会
二〇〇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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