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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5 生效日期: 1992-03-1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1 总则
  1.1 为保障核设施周围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监督管理职能的协调意见》(国机编(88)20号)的分工及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主要通过监测关键核素经关键途径对关键居民组所致的剂量,从而评价核设施运行与事故期间对周围公众可能造成的现有和潜在的核辐射照射及其对健康的影响。
  1.3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核电站,其它核设施根据其特点可参照执行。
  1.4 本规范将随国内外有关研究实践的进展而定期修改,以便采纳较合理的模式和参数。
  1.5 核设施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原则组织制订具体的监测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由省、地(市)、县级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执行。

  2 监测内容与方法
  为估算和评价核设施运行对周围公众可能造成的现有的和潜在的辐射照射及其对健康的影响,必须对公众的生活环境和人群健康进行监测和调查,其内容包括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人群健康调查两个部分。
  2.1 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调查内容
  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一般分选址期、运行前、运行期、核事故期间和退役后五个阶段。
  2.1.1 选址期
  为便于选择理想的核设施场址,尽量避免或减少正常排放与核事故释放对周围公众的辐射影响,选址期必须搜集或调查下列内容:
  2.1.1.1 搜集或调查周围30km内主要食品、饮水、土壤中 
            226   90   137
 总α、总β、U、Th、   Ra及  Sr、   Cs等核素的比活度。 
  2.1.1.2 调查5km内有无放射性厂矿及奶牛、奶羊等集中养殖场和放牧场。
  2.1.1.3 搜集或调查5、10、20、30、50、和80km内的人口分布情况。
  2.1.1.4 调查30km内影响排出放射性核素行为的天然特征(如气候、地形、土壤、地质、水文、水文地理和植物等)与人工特征(如蓄水池、水渠、港口、交通等)。
  2.1.2 运行前
  为估算与评价公众受照剂量、判断公众生活环境中放射性污染程度与趋势提供比较背景值,以及为获得有关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和关键人群组的资料,必须在核设施运行前一年完成本项调查,其内容如下:
  2.1.2.1 进一步调查10km内人口的年龄、职业、室内外活动时间、居住条件和30km内的饮食习惯和食物组成。
  2.1.2.2 进一步调查2.1.1.4条内容及模式估算所需的参数。
  2.1.2.3 调查医疗及其他应急能力等情况。
  2.1.2.4 根据核设施周围的具体情况,抽样监测20km内表1中除饮用水和土壤外的内容。
  2.1.3 运行期
  为评价公众受照剂量,一般监测关键人群组的受照剂量即可,其监测内容应根据核设施性质及当地居民饮食习惯等因素综合而定,并应能满足受照剂量估算的需要,一般应监测表1所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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