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184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行为的公告》(2005年33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为规范我市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行为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饼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月饼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保证质量、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合理包装。
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不得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包装、销售,保证包装标示必须真实合法。
四、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和销售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各级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告》内容,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六、各级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一)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生产、销售月饼的厂家、商场、宾馆、酒店等进行检查。以价格法律法规和《公告》为依据,以明码标价为突破口,检查月饼销售是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否存在《公告》中依法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在月饼的生产销售期间,加强市场巡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天价”月饼及假冒伪劣月饼、过期、霉变月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例,不仅要严厉处罚,而且要进行公开曝光。
(三)工作中要注意协调与配合,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规范月饼市场行为。
七、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申诉、举报。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及时处理问题。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解决。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行为的公告(2005年33号)(略)
20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