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旅发[2005]226号
各区县旅游局:
根据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的文件,“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按照文件要求,我局曾专门下发通知(京旅发[2004]169号),要求原旅游定点单位不得再张挂旅游定点标志牌。但在最近的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仍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旅游定点标志牌,这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是对旅游者的误导。现特此通知如下:
一、今年12月31日之前,各区县旅游局应对辖区内原旅游定点单位进行一次普查,并负责收回原旅游定点单位的定点标志牌。收回的定点标志牌,请于2006年1月15日之前交回市旅游局统一销毁。
二、如遇不愿交回或表示无法交回定点标志牌的情况,应告知该单位:今后如发现营业场所悬挂定点标志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认定其违反了《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 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将依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 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