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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 2005-1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本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现实行防火和灭火救援分离的体制,防火工作由区县公安部门内设的消防处或消防大队负责,灭火工作由全市6个消防支队跨区县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工作,有效整合现有消防资源,发挥公安消防整体效能,促进首都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工作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改革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推动本市城乡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
  (二)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本着“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有效整合区域性消防资源,增强公安消防队伍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为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和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二、改革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按本市行政区划,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地区各组建一个公安消防支队,在密云县、延庆县各组建一个公安消防大队。上述机构依法履行所属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职责。
  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站分局、燕山分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内设的消防监督处、科和市公安消防总队特勤大队的建制、称谓暂不变。
  有关公安消防支队或大队及消防监督处、科的机构调整事项,按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隶属关系。实行“防消合一”体制后,本市公安消防队伍与全国公安消防队伍在机构序列上统一,在管理模式上一致。
  (三)经费保障。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规定,由市财政局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同时,区县财政部门也要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加大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公安消防支队、大队消防业务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消防业务工作的需要。
  (四)调度指挥。全市的火警受理和灭火救援工作仍由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统一接警调度,各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必须接受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
  (五)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订相关保障制度和改革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本市实施“防消合一”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
  (一)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消防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要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各级政府要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并督促下级政府依法严格落实北京市消防规划,尽快落实建设用地。各区县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过程中,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落实消防站选址、消防设施布局等相关内容。
  (二)制订落实消防规划。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政、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内容在内的消防专项规划。
  (三)加强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督促市和各区县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制订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督促各区县相关工作的落实并进行检查和考评。
  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区县政府领导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落实。
  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部门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要接受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的相关责任和任务。
  (四)加强公共消防站建设。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8号)要求,8个城近郊区政府负责消防队站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10个远郊区县消防队站建设由所在区县政府无偿提供消防用地,并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负责基本建设,市政府补助部分基建经费。
   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站的建设工作,市规划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消防站的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消防规划及建设标准,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规定,负责消防队站建设项目的审批,并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基本建设投资及新建消防队站的车辆、装备购置投资。
  市财政局将消防车辆、消防装备的正常更新维护、消防宣传、防火工作等业务性经费、执勤备战等保障性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国家标准提出消防站、消防支队、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意见,监督工作进程和建设质量,落实新建消防站执勤工作。
  (五)加强消防力量建设。为解决规划建设74个消防站以及服务奥运、处置地铁事故等问题,需增加现役编制力量。关于新建消防站所需消防现役编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申报并核定。
  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组建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并动员企业和社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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