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统发[2005]126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区县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功能定位及评价指标的指导意见》(京发[2005]6号),正确反映和评价各区县旅游业的规模与发展状况,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旅游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区县旅游业综合统计方案》,现下发各区县,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区县旅游业综合统计方案》由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旅游局负责实施,根据各区县定期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统一测算各区县的相关旅游数据,包括旅游收入和接待人数等指标。定期(分年度和季度)公布和分区县进行数据反馈,并以此数据作为评价区县旅游业情况的统一标准。
《北京市区县旅游业综合统计方案》自2005年年报开始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旅游局
2005年12月14日
北京市区县旅游业综合统计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功能定位及评价指标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满足提供分区县旅游总收入数据的需求,北京市统计局和北京市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本方案,对各区县旅游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测算方法等进行统一和规范,以保证各区县旅游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一、统计内容与范围
本方案中区县旅游业的统计内容,从旅游业六要素出发,将旅游住宿、景区(点)游览、旅行社服务、旅游购物、旅游餐饮和旅游交通纳入统计范围,同时结合北京京郊旅游发展的特色,将民俗旅游纳入统计范围并单列。通过对各区县地域范围内的上述7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测算,得到反映各区县旅游业情况的综合数据。
二、统计与测算方法
本方案以“数出一门”为原则,以经济普查数据与常规统计数据为基础,以必要的统计调查为补充,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相关数据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1、住宿业
住宿业统计范围包括所有星级饭店、非星级饭店和个体住宿业单位。其中,对星级饭店和年收入500万以上非星级饭店采用全面统计的方法,由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北京市服务业统计制度要求,直接向企业采集数据;规模以下住宿业,由统计局通过抽样调查取得数据。为确保规模以上住宿业的全面统计,由区县旅游局负责及时提供和更新星级以上饭店名录。
2、旅游区(点)
统计范围包括全部收取门票的旅游区(点),旅游区(点)统计名录库由区县旅游局核定。其中A级及主要旅游区(点)数据由各区县统计局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直接向企业采集数据,其余数据利用经济普查资料进行推算。
3、旅行社
旅行社统计范围为全部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其中,国际社数据由区县统计局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直接向企业采集数据;国内旅行社数据利用经济普查及相关数据推算。
4、旅游餐饮、旅游购物
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指由于旅游而产生的餐饮和购物收入。由于常规统计很难对旅游与非旅游产生的餐饮和购物收入进行区分,因此由市旅游局定期进行旅游餐饮与旅游购物抽样调查,取得分区县的旅游餐饮与购物系数,再结合市统计局掌握的分区县餐饮业零售额与分区县批发零售业零售额进行推算。即
区县旅游餐饮收入=该区县餐饮业零售额*该区县旅游餐饮系数
区县旅游购物收入=该区县批发零售业零售额*该区县旅游购物系数
5、旅游交通
旅游交通的统计范围为旅游专线和旅游汽车运营公司(有旅游运营许可证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和市旅游局协商市交通委提供分区县数据。
6、民俗旅游
民俗旅游统计包括民俗接待户和观光农业园。有关数据由市统计局农调队提供。
(1)民俗接待:指以从事郊区农产品采摘、垂钓、烧烤、住宿接待等经营活动为主的民俗旅游村和民俗旅游接待户。
(2)观光农业园:指从事观光农业经营活动,具有观光、采摘、休闲、教育等功能,能提供相应观光服务设施的单位,包括观光、采摘、垂钓等。
三、数据反馈与主要指标解释
1、数据反馈内容与时间
区县旅游业综合数据由市统计局和市旅游局统一测算后反馈各区县统计局与区县旅游局。数据反馈的具体内容如下表:
┌─────────────────────────────────┐
│ ××区县旅游业综合情况表 │
│ │
├────────────┬───┬─────┬─────┬────┤
│ │ │ │ │ │
├────────────┼───┼─────┼─────┼────┤
│ 企业类别 │ 代码 │ 接待人数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 │ │ │ 零售额) │平均人数│
│ │ ├─────┼─────┼────┤
│ │ │(千人次) │ (千元)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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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乙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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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01 │ │ │ │
├────────────┼───┼─────┼─────┼────┤
│住宿业 │ 0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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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 │ │ │ │
│ #星级饭店及500万以上 │ │ │ │ │
├────────────┼───┼─────┼─────┼────┤
│旅游区(点) │ 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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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 │ │ │ │
│ #A级及主要旅游区(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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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06 │ │ │ │
├────────────┼───┼─────┼─────┼────┤
│ │ 07 │ │ │ │
│ #国际旅行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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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餐饮 │ 08 │ —— │ │ —— │
├────────────┼───┼─────┼─────┼────┤
│旅游商业 │ 09 │ —— │ │ —— │
├────────────┼───┼─────┼─────┼────┤
│旅游交通 │ 10 │ —— │ │ —— │
├────────────┼───┼─────┼─────┼────┤
│民俗旅游 │ 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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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俗接待户 │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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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光农业园 │ 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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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数据反馈时间为季后12日,年度数据反馈时间为年后30日。
2、主要指标解释
(1)接待人数
住宿业接待人数指住店客人的人次数,不包括只在店内就餐的客人;旅游区(点)的接待人数应指单次购票和免票人次数,不包括购月票人数。
旅游餐饮、旅游商业和旅游交通免填。
(2)营业收入
指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旅游餐饮和旅游商业的营业收入即零售额。
(3)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
旅游餐饮、旅游商业和旅游交通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