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6]11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5月13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5]120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4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等11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5年度最新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2006年2月13日 附:2005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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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标 │ 单位 │ 数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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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元 │ 13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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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 │ 元 │ 17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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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元 │ 34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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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 元 │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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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元/月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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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失业保险金) │ 元 │ 382 - 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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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 │ 元 │ 9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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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 元 │ 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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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 │ 元 │ 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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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 │ 公斤 │ 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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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 │ 公斤 │ 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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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