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新闻文化部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4-23 生效日期: 1980-04-23
发布部门: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发布文号: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新闻文化部叶海亚·侯赛因·阿尔希部长于一九八○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访问北京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黄镇部长进行了友好的会谈,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文化合作议定书。条文如下: 
  一、中方将派出文化代表团赴也进行回访。 
  二、根据也方的需要和中方的可能,中方将派遣文化、艺术和新闻方面的专家赴也进行培训工作。 
  三、中方将派出三至五人的舞蹈家小组去也方考察学习二至三周。 
  四、双方相互举办艺术品展览。 
  五、双方互派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 
  六、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资料。 
  七、双方互派广播、电视采访组。 
  八、双方鼓励播放反映对方社会、文化、经济生活以及民族和国家节日的新闻和电视节目。 
  九、本计划所涉及的人员互访的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国内的接待费用。中方派遣的专家,往返旅费由也方负担,在任教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也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十一、本议定书自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签字) (签字)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