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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社会教育馆文山分馆展览场地使用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6 生效日期: 2004-12-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北市文化三字第093318945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93)北市文化三字第093318945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5点

一、台北市立社会教育馆文山分馆(以下简称本馆)为推展各项儿童艺文工作及美术活动,并加强本分馆展览场地之管理使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馆展览场地系以三楼展览室、四楼展览室为范围。本展览场地除本馆自行使用外,并提供各机关、学校、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展示艺术作品之用。

三、本分馆之三、四楼展览室系采公开抽签方式提供使用,每三个月定期公告办理一次,于抽签日一个月前将参加抽签之办法、时间、地点及档期等相关事项公告于本馆公布栏及网站上,欲申请档期者可依公告前来参与抽签。另为鼓励机关、学校推展艺文活动,各机关学校可向本分馆提出申请,经本馆核可后得免费使用展览室,惟全年以提供十七周为限,且同一单位一年仅限使用一个档期。

四、本馆三、四楼展览室之收费标准:每日为新台币贰仟伍佰元整。一经缴费概不退还。(原则三、四楼合并提供使用。三楼面积:143平方公尺,四楼面积:132平方公尺)

五、展览活动每一档期计七天,除周五布置外,自周六至隔周周四为展出期间,每日开放时间自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七时止。展出单位于使用期间请勿进行商业行为,否则将立即终止使用;使用之档期未经本馆许可不得转让。

六、农历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及选举日展览场地停止开放,故遇农历春节则该档期不对外提供使用,若遇端午及中秋,则该档期将以端午节及中秋节为分界拆开后,各并入其前后之档期使用;若遇选举日期公告后,通知展出单位该日休馆,请其前来办理费用退还手续,展出单位不得异议。

七、因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停止开放时,本馆得取消原定之展览活动,展出单位不得异议,已收取之场地使用费,得按实际使用情形比例无息退还展出单位。展出单位因故取消展出,非因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因素,本馆不予退费。

八、布置时所需人力及展览间现场所需看管人员均由展出单位自行安排。展出之作品,展出单位应自负保管之责,本馆不负保管责任。

九、布置及展览所需物品、器具、由展出单位自备,至于其它基本布置及器具本馆可供借用之设备,将尽可能免费提供,惟搬运借用设备之人力展出单位需自行安排,展览结束后,应如数归还及复原,如有短少或损坏,应负补足或照价赔偿之责。

十、使用前请洽本馆五楼行政人员(电话:2933-2199)填具使用申请表,并缴费以完成使用手续。

十一、展出单位如须张贴海报及文宣品,需直接交由本馆张贴,不得私自张贴。

十二、展出单位于展览期间,应维护场地清洁及设备完好,会场内外放置之花篮限于星期四下午五时前清除完毕,如有需要请以盆景替代,一旦凋谢或落叶,应尽速清除并自备专用垃圾袋装妥集中放置以保持地面洁净,展览结束,应将展览期间所布置张贴布条、海报及文宣品清除干净。

十三、为维护展览室的礼仪,请勿穿着背心、拖鞋或其它有违善良风俗之装扮进入会场,为维护展览室秩序,禁止在会场内吸烟及大声喧哗,以保持会场气氛优雅。

十四、展出单位如有需提供餐饮、茶点之情形,应先经本馆许可并在指定地点进行。茶会期间相关秩序之管制及场地清洁之维护等事宜,请展出单位自理。

十五、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视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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