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天新合营会社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8 生效日期: 2006-08-28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6〕639号
天津市商委:
  《关于天津世纪天鑫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在朝鲜设立“天新合营会社”的请示》(津商务外经(2006)6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世纪天鑫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自新兴贸易商社合资设立“天新合营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80万美元,总投资为228.9495万美元,其中中方以实物投资130万美元,占57%;外方以实物投资98.9495万美元,占43%。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船舶漆、汽车漆、普通民用漆,民用涂漆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年检工作。
  七、该境外企业若发生改变在朝鲜的注册地或再投资于朝鲜境内其他地方的情况,须事先履行国内报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