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6]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6〕63号)已于2006年4月13日下发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其第三条第二款"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内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向其税务登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外地来郑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内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向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与我市实际情况不符,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内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向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具体办法按照《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发〔2003〕60号)和《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内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郑地税发〔2003〕219号)文件执行。
郑政文〔2006〕6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