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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虐疾和基本消灭虐疾标准及考核方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25 生效日期: 1984-07-2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一、标准
   控制疟疾的指标:
   1.以县为单位,年发病率连续二年在千分之一以下,无局部暴发流行;
   2.近十年来,发病率曾达到百分之一的县,半数以上的地区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全年血检人数占血检公社(乡)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以上;
   3.有健全的基层卫生组织,县、社(乡)、大队(村)都有专人负责疟防工作,有比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和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疟疾病人;
   4.积极开展了防蚊和灭蚊工作。
   基本消灭疟疾的指标:
   1.以县为单位,按当地感染的病例计算,年发病率连续三年在万分之一以下;
   2.近十年来发病率曾达到千分之一的县,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占全县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以上;
   3.县、区、 乡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 有健全的基层卫生组织和疟疾管理及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疟疾病人,及时处理疫点;
   4.积极开展了防蚊灭蚊工作,防蚊设备显著改善,基本改变了居民的露宿习惯。

  二、考核程序
   1.达到控制疟疾或基本消灭疟疾标准的县(市),经本县(市)组织力量进行考核,确实符合标准者,可向上级提出申请考核的报告,同时应按考核内容整理资料和写出总结上报。
   2.达到控制疟疾标准的县(市),由地区(市、州)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备案;达到基本消灭疟疾的县(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则报卫生部备案,必要时进行抽查。
   3.原来疟疾流行严重的县(市),经过积极防治达到基本消灭疟疾的标准,可作为防治成果申报,但是原来疟疾发病就很少的县不应作为成果上报。

  三、考核方法与内容
   主持考核的单位,应组织有领导、技术人员参加的考核小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批,并根据审评结果,对下列全部或部分考核内容进行现场考核。
   1.年发病率、年血检率、发热病人血检村庄覆盖率;
   2.疟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层卫生组织的状况及其在疟防工作中的作用;
   3.各种抗疟措施的完成情况和质量;
   4.灭疟后期疟疾监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5.历年来疟防资料的登记、收集、整理和保管;
   6.群众对疟疾的认识;
   7.防蚊灭蚊工作的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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