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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0 生效日期: 2006-06-20
发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府[2006]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海口市人民政府十三届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海口市鼓励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航空公司增加海口航线运力,推动航空旅游客源增长,加快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对飞抵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的新开国内客运航线和新增客运航班的国内航空公司,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新增客源人数计算。
  前款所称新增客源是指国内航空公司自本办法实施后,进港新开航线和原有航线新增航班的客源。
  新增客源实行动态管理,2006年的补贴以2005年国内各航空公司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国内航线进港航班量及旅客量为基数,在进港航班量不低于本公司2005年总量的95%且每周不低于4个航班的前提下,对进港旅客量超过2005年总量95%以上的新增客源进行补贴;2007年和2008年新增客源分别以上一年国内进港客源总量为基数环比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新增客源的补贴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原有航线新增进港客源,按每人3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进港新开航线的客源,按每人35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摊,市人民政府负担80%,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
  第六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与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补贴资金共管帐户,共管帐户设在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应按约定于次年2月底前划转到共管帐户。
  市人民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航空公司填报补贴资金申请单;
  (二)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对新增客源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新增客源进行复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航空公司,次年3月底前结清。
  第八条 对营运抵离或经停本市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航空公司的补贴,按照《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及《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与海南美兰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建立繁荣海口航空客运市场协商机制,动态掌握本办法执行情况,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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