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0 生效日期: 2006-06-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6]42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具体程序如下: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持存根联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发票存根联等本局发票发售记录无误后,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并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各分局自行印制,式样见附件)上签注意见。消费者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向机动车销售单位申请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向消费者重新开具。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机动车销售单位留存一份并据以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2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年月日
  机动车销售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机动车销售单位地址
  机动车销售单位法人及单位电话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姓名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证件号码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代码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号码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情况说明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登报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手人:主管所长: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