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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区渔政局、浙江省水产局:
据悉,在核发、年审捕捞许可证工作中,海区渔政局与省局对国家有关规定的有些条款理解和认识不一致,造成工作上的不协调,影响审、发证和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根据(1988)三部局 l号令、(1989)部 l号令和二部局9号令,对捕捞许可证发放、年审与申报程序间的关系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由国家批准,海区渔政局核发、年审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为:外海渔船;重点国营捕捞企业的渔船以及其他捕捞企业、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渔船;特批非捕捞生产单位的渔船。
由东海区渔政局发放、年审捕捞许可证的渔殷,涉及浙江省的具体单位和范围,请按农业部(1989)农(渔政)字第16号文件执行。
二、上述渔船除部属捕捞企业和特批非捕捞生产单位的渔船外,其余渔船的发展、更新改造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为申领捕捞许可证等证书面填报的“更新及新增渔船申请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海区渔政局复核后,上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这种程序规定,意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区渔政局对项目申请报告及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把关,根据具体情况有核准上报和不上报的权力。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单位即可持批准的“更新及新增渔船中请表”直接到海区渔政局办理捕镑许可证。
近年换发全国统一格式的捕捞许可证的工作,为去繁从简,对现有渔船暂不要求从业者重新填报由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发证,而是按各级权限,由发证机关以旧换新核发、年审捕捞许可证。以往发证与管理权限不相符的,在换发、年审许可证时应予更正。
三、捕捞许可证“审核机关”一栏是发证机关对领证渔船有关证书完备情况行审核,审核无疏后加盖印章。
希望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在发证收费工作中加强团结协作,遇有不同意见,主动协商,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为实现渔政管理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农业部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