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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修改从业药师、药师挂牌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 2006-06-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6]419号

各分局:
  我局从2002年实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挂牌上岗制度后,市民在选购药品时,能方便区分药学专业人员与一般营业员,从而获得相应的药学服务。但是,原药师挂牌分市、区两级审批,许可时限较长。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现决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将从业药师、药师挂牌审核工作下放各分局。同时,对原程序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申请药师上岗挂牌时,需填写"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及药师挂牌申请表",向申请挂牌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申请挂牌人员《从业药师(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2、拟申请挂牌人员从业药师继续教育证明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药学服务培训证明;
  3、拟申请挂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企业与拟申请挂牌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5、近期1寸免冠照1张。
  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挂牌并制作胸卡。
  二、企业申请药师上岗挂牌变更时,需填写"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及药师挂牌申请表",向新申请挂牌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申请挂牌人员《从业药师(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2、拟申请挂牌人员从业药师继续教育证明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药学服务培训证明;
  3、企业与拟申请挂牌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4、近期1寸免冠照1张;
  5、原胸卡。
  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挂牌并制作胸卡。
  三、挂牌药师因退休等原因离岗,不再从事药学服务的,企业应书面告知辖区分局,并交还原胸卡。
  四、对不按规定交还或遗失胸卡的,我局将定期在局政务网上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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