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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道路运输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4 生效日期: 2006-07-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青价费[2006]116号

市交通委: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道路运输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二○○六年七月四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道路运输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6]117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交运[2006]13号)收悉,现将新版道路运输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每套收取20元(包括正、副 本、镜框)工本费,其中正本(包括镜框)每套12元,副本每证8元。
  二、道路运输证(含道路运输证标贴、两张照片)每套收费标准为18元,城市出租客车减半征收,即每套9元,除此之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鲁价费发[2002]115号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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